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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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等领导同志关于深入推进禁毒“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08号)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简称几类人员)的教育管理、就业安置和回归社会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在册吸毒人员13600余人,其中社会面上7200多人;刑释解教人员18073人;社区矫正对象531人。
以解决安置就业为核心,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政策扶持为保障,集“综合矫治、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就业安置”四位一体的新模式,是多年来不断总结和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基础上,为实现几类人员有业可就、有处可教、有人关爱,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而实施的重大举措。通过“阳光工程”建设,鼓励和动员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建立适合不同地区、覆盖城乡社区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和安置点,努力帮助几类人员重树信心,自强自立,逐步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像普通人一样地正常生活和工作,对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阳光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抓紧、抓好、抓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阳光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管理、部门服务、社会支持”和“以人为本、科学组织、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基本工作原则,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支持作用,积极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工作目标。
1.建立一批覆盖城乡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和安置点。到2011年底,各县(特区、区)的几类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5%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几类人员就业。
2.打造一批“阳光工程”品牌企业、安置基地和安置点,确保企业有效益,几类人员能就业。
3.加强对几类人员的教育管控。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75%以上,戒断巩固率达到30%以上,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4.几类人员教育管理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阳光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促进几类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集中安置就业。把集中安置作为几类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集中安置就业。2011年12月31日前,各县(特区、区)要基本落实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阳光工程”企业或安置基地各1个;吸毒人员和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基本落实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阳光工程”企业或安置基地1个。2012年起,每年连续建立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阳光工程”企业或安置基地1个以上,达到吸毒人员和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200人以上乡(镇、街道办)至少有1个“阳光工程”企业或安置基地的目标。
分散安置就业。几类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同时,依托和支持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吸纳几类人员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鼓励几类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实现自主创业。
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几类人员就业。
(二)完善社保。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几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属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几类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几类人员遇有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三)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社区禁毒专职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其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四)融入社会。在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几类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歧视,积极营造几类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扶持“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以发展相对独立的“阳光企业”为主,实行“政府引导、企业管理、部门服务、社会支持”的建设管理模式。
(二)项目扶持政策。将“阳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快编制“阳光工程”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分配各级财政投入比例,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配套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阳光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为“阳光工程”建设创造条件,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的贷款贴息、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支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每个与几类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和每个与几类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在争取省级财政扶持补助的同时,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鼓励经费;对每个与几类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在20人至50人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扶持鼓励经费。集中安置就业的几类人员“五金”全部由同级政府承担。对几类人员自主创业的,市、县“创业基金”要给予支持帮助。
(四)税收扶持政策。“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5.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内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几类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扶持政策。对拟建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项目用地指标,从市级土地储备库内优先进行调剂或划拨。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具体情况,将集中安置就业基地建设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列入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省级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承担政府任务的“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的,经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产业扶持政策。在扶持“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过程中,重点引导和扶持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加工型项目,鼓励“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环保节能的产业项目,尤其要根据当前本地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分布特点,引导“阳光工程”企业和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与本地上下游产业链相衔接的加工型服务性产业,政府公共基本建设设施采购优先考虑“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生产的环保节能型产品。
(七)创业扶持政策。对几类人员自主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23号)给予同等优惠条件。
(八)金融扶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用好中小企业再贷款政策,最大限度地给予“阳光工程”企业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
(九)行政规费减免政策。“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和几类人员自主创立微型企业在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时,一律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产品扶持政策。对“阳光工程”企业生产的产品,市内单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统筹、协调“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制定并审议相关工作规则、制度,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禁毒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特区、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阳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参与“阳光工程”建设的热情,为推动“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企业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平台。要切实维护“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赠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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