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85号
颁布日期:2011-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黔东南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阳光工程”推进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创造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机制,为构建“平安黔东南”、“和谐黔东南”、“幸福黔东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黔东南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冯仕文(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常务副组长:潘亮(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王家黔(州禁毒委副主任、州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爱国(州禁毒委副主任、州政法委副书记)

肖凯旋(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蕾(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龙世红(州法院副院长)

龙江平(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莉(州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王忠(黔东南日报社总编辑)

毛健(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志军(州教育局副局长)

王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纪检组长)

吴寿和(州民委副主任)

丁午柳(州公安局党委委员)

罗远光(州民政局副局长)

杨朝柱(州司法局副局长)

刘坤群(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胜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龙新林(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刘泽安(州农委副主任)

刘贵和(州林业局副局长)

吴宗炳(州商务局副局长)

周峻(州卫生局副局长)

石学良(州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杨祖泽(州文化体育局副局长)

李秀斌(州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邰秀成(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孙爱民(州广播电影电视局纪检组长)

兰官铭(武警黔东南州支队副支队长)

白忠祥(州总工会副主席)

罗祖新(团州委副书记)

吴永宏(州妇联副主席)

吴坚(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禁毒办,丁午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公安局禁毒支队长李胜军、高清泉二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努力在我州建立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条件,进一步提高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实现全州毒情形势明显好转。

1.建立覆盖全州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或就业安置点。根据省府办发〔2011〕108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在2011年底前,要完成本辖区的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0%以上,2013年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2.打造一批“阳光工程”品牌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

3.对吸毒人员的管控率和戒断率进一步提高。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从目前的35%提高到75%,戒断巩固率从目前的5%提高到30%。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

(二)主要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立就业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困有所帮、病有所医、有业可就,彻底摆脱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使其真正融入社会。

1.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生理脱毒和身心康复。戒毒医疗机构在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家属签定自愿戒毒协议的基础上,开展防艾等传染病教育,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采取脱毒治疗措施,戒除毒瘾,摆脱对毒品的生理依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要组建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摆脱对毒瘾的心理依赖。

2.要创造积极条件,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部门、戒毒场所和安置企业等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技能培训机制,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技能条件。

3.要加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服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要给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动向。

4.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禁毒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帮扶及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消除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阳光工程”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阳光工程”各项工作机制,确保“阳光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创业问题。

1.以集中安置为主,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要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2011年底前,凯里市和黄平县要分别完成集中安置100人和20人的任务。

2.推荐分散就业。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身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3.支持自主创业。要加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

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结合实际,积极建立“阳光工程”保障体系,确保“阳光工程”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实际,积极建立“阳光工程”保障体系,切实加大“阳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阳光工程”建设。

l.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阳光工程”的各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的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补助。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

4.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阳光工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

(三)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机制,不断推进“阳光工程”规范化运作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探索“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机制,规范运作,科学推进,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建立帮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带动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齐抓共管的“阳光工程”帮扶机制。各级禁毒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实实在在地帮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学习就业技能,寻求或开发合适的岗位和创业项目。

2.健全工作指导机制。对集中安置就业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建设指导机制,确保经费、人员、措施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建立管理机构,指导安置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指导和参与对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协助建立工、青、妇等组织,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搭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平台;帮助相关企业丰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业余生活,重新树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对分散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相关部门要定期回访、定期见面,随时掌握情况。

3.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在对“阳光工程”建设中负有服务、管理帮扶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建设进度,掌握动向,推动工作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任务。

各县市(开发区)“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强化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将医疗工作延伸到“阳光工程”企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政策支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做好“阳光工程”就业培训等工作;司法部门要加大毒品预防和“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做好矫治、援助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宣传;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为“阳光工程”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确保建设“阳光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特点,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三)加强督导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目标量化,按时完成任务。要建立“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奖惩措施,对在“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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