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09〕102号
颁布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10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据2008年初步普查,全市中小学校3123所,共有校舍9154栋、建筑面积近512.4万平方米。其中校舍房屋结构型式比例为:土木结构占0.88%,砖木结构占4.53%,砖混结构占87.2%,框架结构占7.24%,其他结构占0.15%。相当部分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我市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特殊,地质灾害频发,不少学校位处山洼、崖脚,常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威胁;很多学校还存在雷击隐患。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我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中小学校综合防灾能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备高效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工程顺利实施,真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舍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受地震高烈度、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校舍加固、拆除重建、迁移避险建设。2009年重点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的4所学校和受其他灾害损坏严重的校舍搬迁及治理。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总工作量的30%、60%、10%。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工作步骤

1.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参加综合排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规范高效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并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逐栋作出校舍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2.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于今年9月7日前制定完成2009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于2009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1)经维修加固可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予以改造加固;(2)经鉴定要加固改造,但使用时间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或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3)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建设或治理;(4)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必须立即拆除不再使用;(5)没有防火、防雷等设施或不符合标准的,应按标准要求予以完善。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已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科技、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审核汇总各县、自治县、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各县、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按时向省汇总“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报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制“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协调“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有关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编发简报、工程进度报表等。

市发改委: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其他部门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收费减免政策支持,按程序加快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指导。

市财政局:将“校舍安全工程”市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

市建设局:加强“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督促各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协助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帮助各地对已建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鉴定,以及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加强“校舍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参与校址选择,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协调和技术指导,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和项目学校办理用地手续。

市水利局: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水情、汛情等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为洪涝灾害易发区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

市科技局:为各县、区(市)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布情况,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指导校舍建设选址,确定新址和加固改造校舍抗震设防要求。

市公安局:督促执行消防安全标准,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公消[2009]258号),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审计、安监等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校舍安全工程”案件。

市审计局:将“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专项审计。

市安监局: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无安全事故发生。

市气象局:督促各地气象部门开展校舍选址的气候评估,依法审定工程施工图的防雷设计,对防雷设施进行竣工检查验收,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2.各县、区(市)“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各县、区(市)“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省、市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校舍排查和检测鉴定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全面组织工程实施及验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所有校舍安全档案;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用地和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及时向上级报告“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

五、资金安排和工程管理

(一)资金安排

在中央的支持下,按省制定的省、市、县三级资金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统筹安排中央、省补助我市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各县、区(市)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通过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严格资金管理,对“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各地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或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管理

1.公开透明。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项目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2.统筹安排。“校舍安全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消除“大班额”等其他教育工程项目有机结合,统一规划。

3.规范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严把“校舍安全工程”招投标、选址、设计、建材、施工、监理、验收关,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4.落实责任。因工作不力造成“校舍安全工程”进展缓慢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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