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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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交运科〔2012〕820号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局,厅直属各单位,交通运输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厅结合近几年实际工作情况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改.doc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0月9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认可的组织单位和培训单位包括国家各部委及其直属各单位、交通运输部支持西部地区各大培训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厅。其他培训班如需认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或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开始前一星期将培训通知、师资情况、课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运输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一个星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可认定为继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不同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攻读学位、学术讲座,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交通运输工程各专业技术的发展来确定,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六条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要保证必要的脱产学习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与本专业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与本专业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32学时。省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时如高于本办法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七条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培训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接受高于原学历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成绩单、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可于在校学习的年份内抵免继续教育。
(三)参加高于原学历的相关专业自学考试者,每结业一门课计20学时。
第九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年内不能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年补足。
(一)年度内在境外或省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生育或年度内病假6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由继续教育基地或承办单位登记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制的《交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册》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其结业证书、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等有关材料于三个月内到省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确认验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关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积极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企事业单位必要时可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接受继续教育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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