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2015〕106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直部门及各市县确认,62项中央取消的审批事项中:现有3项列为部门其他权力,3项列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已下放市县实施,2项由中央垂管单位(省气象局)实施,18项我省未设立,35项在前十轮清理中已取消。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凡是正在实施的或变相实施的审批,2015年年底前一律取消。

二、各市县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省直各部门权力清单已经在省政府网站公布,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512/t20151215_1731062.htm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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