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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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为做好此次及今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发〔2013〕19号文件的要求,主动、认真对应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今后,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审批或停止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凡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工作衔接,同时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并按照《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琼府令〔2012〕241号)规定的政务服务工作“三集中”原则,将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已经取消的项目,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衔接的,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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