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经五届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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