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13〕161号
颁布日期:2013-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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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为督促市县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分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每年度对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

(一)1年内发生1起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二)1年内发生2起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分管副市县长。

以下情形由分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副省长约谈事故发生地的市长(县长):

1.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第四条约谈主要内容: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监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抢险善后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第六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条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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