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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通知》(琼府〔2010〕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三府〔2003〕210号)第3条规定的我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调整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我市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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