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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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和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监察机关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邮编、地址);电子邮箱。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向市监察机关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监察机关举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七条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
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举报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第八条市监察机关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经市监察机关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条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市监察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进行。
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市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有必要,经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申请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保守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举报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市监察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准予撤回。
第十六条市监察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市监察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报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人(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投诉(举报)、栽赃陷害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对调查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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