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增加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14〕267号
颁布日期:201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增加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阳区筹备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征收吉阳区临春居委会(原河东区临春居委会)部分集体土地及收回吉阳区辖区(原河东区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作为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为了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于2013年7月11日下达了征地调查通知(三府办〔2013〕212号),根据市住建局说明,由于该道路建设位于山地,地势不平坦,为防止道路建设过程中山洪冲刷及边坡坍塌影响道路施工,需对道路挖填路基处进行砌筑截水沟及边坡防护处理。另外在道路两侧还须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并对道路与凤凰路、新风路交汇处进行渠化建设。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需增加用地约10316平方米。需增加的用地位于吉阳区辖区(原河东区辖区)内。土地所有权属为吉阳区临春居委会(原河东区)集体土地约7853平方米、三亚(首都机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673平方米、榆亚盐场国有土地1749平方米、国家60平方米(上述面积均为海南平面坐标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约9657平方米、其余约677平方米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西安80坐标系),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征收及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吉阳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吉阳区应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确认,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及土地权属确认意见(附件1)。待市政府批准征地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五、为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3年10月15日颁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精神,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经村(居)委会、吉阳区逐级审核后,由吉阳区汇总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3),并将上述两种表格报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六、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征收及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附件:1.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2.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3.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根据《关于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增加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府办〔2014〕267号),市人民政府拟征收用地位于地块,属于村委会小组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及土地权属清楚,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准确。

二、同意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

三、接受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以货币方式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对拟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确认数量和补偿标准没有异议。

五、我单位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无异议。

被征地村小组组长(签字及手印):

被征地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市(县)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村民小组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土部门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拟征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

年月日

拟征农用地涉及的家庭户数(户)

拟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人数(人)

本村民小组现有农用地总面积(亩)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各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区(管委会)组织村小组填写;

2.本表按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各区(管委会)顺序逐级报送审核,最后报市县国土部门;

3.设区的市县除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做审核意见外,另需各区(管委会)做审核意见。

附件3

市(县)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土部门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拟征土地告知书

下发时间

年月日

拟征农用地涉及的家庭户数(户)

拟享受缴费补贴

对象人数(人)

本区(管委会)征地涉及村民小组现有农用地总面积(亩)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填表人:审核人:各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区(管委会)汇总各村调查情况后填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县国土部门。

2.在报送本表时,须附上本区各村小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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