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双大山湖湾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双大山湖湾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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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双大山湖湾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收回吉阳镇辖区内南新农场和三亚警备区部队部分国有土地作为双大山湖湾周边市政道路。为了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西北片区,用地面积约40402.46平方米(合约60.6036亩),其中南新横六路16284.89平方米、南新横五路西段5334.59平方米、学院南路西段7298.74平方米、南新纵三路北段11484.2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为三亚警备区部队约5156平方米、南新农场约35246平方米(海南平面坐标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约40426平方米(西安80坐标系)。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吉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拟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吉阳镇政府应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确认,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及土地权属确认意见(附件)。待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实施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市的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市政府拟征收位于地块,属于村委会小组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及土地权属清楚,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准确。
二、同意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
三、接受三亚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以货币方式安置剩余劳动力。
四、对拟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确认数量和补偿标准没有异议。
五、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已收悉,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无异议。
被征地村小组组长签字(按手印):
被征地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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