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冀环然〔2012〕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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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环然〔2012〕30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7日
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
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主要指各设区市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要求,确定的本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片区)和连片村庄环境治理“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条“示范项目”考核验收,采取年度考核验收的办法,原则上安排在当年12月底至次年3月份完成。
第三条“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依据,主要是环保部、财政部及我省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以及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四条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管理情况、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村庄设立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五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实施前后环境状况及改善情况(相关监测数据或对比说明例证材料)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公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政府采购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后续管护措施落实、相关工作管理档案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通过“示范项目”实施,本地人居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情况,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在本地所发挥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使用等情况(包括中央和省支持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2、中央和省支持资金、市县配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规定。
3、按照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向所在地村庄群众公开、公示情况。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示范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交申请验收报告,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达标的,由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报送验收情况报告,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抽查、复核。省级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30%。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
行。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申请省级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环保局、财政局申请验收的报告;
(二)各市对辖区当年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各市对各示范区域(片区)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意见);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五)项目实施前后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监测数据,或相关说明例证材料);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七)财务决算报告;
(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包括国家和省抽查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六)村民群众满意度调查;
(七)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包括抽查验收)完成后,由市环保局、财政厅通报各县(市、区),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市、县(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市、县(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省环保厅、财政厅抽查复核的相关情况,向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进行通报。
第四章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评价条件(综合考评得分60分以上):
1、按照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3、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无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圆满完成项目投入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成效明显,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村民满意度在95%以上;
5、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违规现象;
6、按照省要求,及时报送、反馈工作进展和信息情况。
(二)“不合格”评价条件(综合考评得分不足60分):
1、未经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工程质量差,未达到预期治理成效的;
3、资金不到位,使用不规范;
4、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5、后期管理维护、运行机制未建立等。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财政厅每年对各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示范工作成效好、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本地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组织不力、成效差的不合格市、县(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区)今后年度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示范项目的资格。
对于违规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追缴违规财政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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