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 文号:冀建质〔2009〕44号 ---|--- 颁布日期:2009-02-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 文号:冀建质〔2009〕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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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建质〔2009〕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勘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二、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先勘察、后设计,再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前期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投入,认真查明建设场地的地质、水文等条件以及周边环境与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并给予勘察企业合理的工程勘察周期,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各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或允许其他单位或各人使用,不得将承担的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和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对勘察企业出具的勘察文件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立即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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