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09〕273号
颁布日期:2009-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09〕27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至2009年7月31日过渡期将届满,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为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精心组织,加强监管,负责通知并组织好本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二、对于按158号部令之前有关要求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延续但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甲级和乙、丙级企业,务必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和7月17日前,按158号部令要求,由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申请材料。

三、对于按158号部令要求取得旧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由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通知企业并统一换发资质证书。

(一)换发新资质证书程序

1、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通知所辖企业填报《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附后),并进行统一审核和汇总,务于2009年5月25日前将《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附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email protected]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据各地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进行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审核和录入。

3、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届时根据电话通知统一携带有关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领新资质证书。

(二)换发新资质证书所需材料

1、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1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4、企业旧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旧资质证书原件需全部交回,以旧换新。如旧证遗失,需持已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

咨询电话:0311-87805256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

2.《企业资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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