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09〕174号
颁布日期:2009-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

冀建市〔2009〕1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我省推进城镇化、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关键一年。当前,三年大变样工作进入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各地已经开工或将陆续开工建设一大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三年大变样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设效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服务

三年大变样直接关系到全省扩内需、保增长政策的落实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城市功能完善、城市环境改善和城市品位的提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完善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三年大变样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建筑质量是百年大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面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或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证和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内部责任制,确保质量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落实自检、互检、交接检验制度。对于非正常工期的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影响质量的关键工序不得随意缩短合理工期,不得采用影响质量的方法加快施工进度。强化精品意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加强组织管理,争取把每一个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都打造成精品工程。

加强工程质量外部监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对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加强重点监督。加强过程控制和事前预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主要质量保证措施的运行情况、三检制度落实、监理记录、实体抽测及施工现场主要材料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以新技术、新工艺为切入点,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同时要督导监理单位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进行质量验收。完善监督手段,配备先进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减少人为误差,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科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施工企业及时处理,提高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各方参建责任主体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工期,及时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条件逐项落实,保障体系有效运行。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每个环节、每个部位、每个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防护标准和操作标准;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每天召开安全例会,做好班前教育,重点环节、危险工序要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向作业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场前必须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人数配备,进行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施工现场设置隐患公示牌,公布隐患及整改责任人、期限、措施等,完善登记、整改、检查和消项制度;落实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各级施工安监机构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安全监督,每个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告,持证上岗,突出抓好对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坚决予以严厉查处,责任到人。适时组织召开事故隐患分析现场会,增强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组织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机倒塌、折臂、中毒窒息等重复多发事故的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严格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涉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或情况严格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行为

(一)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求与违约责任。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缩短建设周期。要切实防止以加快建设为借口,规避、脱离或疏于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要真正放开建筑市场,进一步完善公开竞争择优机制,要坚持和敢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施工技术水平高、服务好和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的施工企业吸引进来,以提高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质量水平。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严禁总承包单位将中标工程违法转包,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特别是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

(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对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规定的各项防范拖欠措施。结合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对建设资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严格监督施工企业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逐步建立农民工身份识别、劳动技能培训、从业记录、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解决劳务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场稽查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三年大变化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频次和力度,对不依法进行招投标、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反生产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除严格依法处罚外,对省内企业还要进行全省通报和限期整改,对省外企业在5年内禁止进冀承接工程建设业务。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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