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字〔201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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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政字〔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工作目标
2011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总量为36690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3000户;新增廉租住房30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92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2000套;完成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6750户;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2240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500户。
按照省政府“一个确保”、“两个力争”(确保中央下达的任务提前完成,力争超额20%完成、力争全国领先)的要求,结合市区和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上年度的城镇人口、经济状况,确定2011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为43040套(户)。主要目标分解如下:
(一)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3000户。其中,市区1200户(新华区650户、运河区550户),各县(市、区)1800户:渤海新区30户(南大港15户、中捷15户)、任丘市300户、河间市190户、泊头市200户、黄骅市180户、肃宁县80户、献县80户、吴桥县60户、东光县90户、南皮县130户、青县100户、沧县120户、孟村县90户、盐山县90户、海兴县60户。
(二)新增廉租住房3620套。其中,市本级1100套,各县(市)2520套:任丘市200套、河间市580套、泊头市200套、黄骅市820套、肃宁县140套、献县80套、吴桥县200套、东光县50套、南皮县50套、青县50套、孟村县50套、盐山县50套、海兴县50套。
(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000套。其中,市本级1244套,各县(市)4756套:任丘市3656套、河间市150套、泊头市100套、黄骅市300套、肃宁县200套、献县100套、东光县150套、青县100套。
(四)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1080套。其中,市本级4800套,各县(市、区)6280套:渤海新区460套、开发区200套、任丘市1350套、河间市650套、泊头市750套、黄骅市650套、肃宁县320套、献县230套、吴桥县170套、东光县270套、南皮县220套、青县320套、沧县120套、孟村县170套、盐山县280套、海兴县120套。
(五)新建限价商品房2400套。其中,市本级1400套,各县(市)1000套:任丘市200套、河间市100套、泊头市100套、黄骅市100套、肃宁县100套、献县50套、吴桥县100套、东光县50套、南皮县50套、青县50套、沧县50套、盐山县50套。
(六)完成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8100户。其中,市本级5328户(新华区2600户、运河区2728户),各县(市)、2772户:任丘市190户、泊头市600户、黄骅市432户、献县50户、吴桥县300户、南皮县600户、青县600户。
(七)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2240户。其中,渤海新区1300户(南大港500户、中捷800户)、献县40户、青县210户、海兴县690户。
(八)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600户。其中,南皮县1680户、东光县1320户、盐山1200户、献县1080户、孟村县600户、海兴县720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前期工作。
⒈落实项目选址。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尽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选址。项目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考虑建设成本的同时,也要兼顾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性住房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⒉严格设计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遵循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选址合理,设计科学,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⒊完善相关手续。规划、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协作,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实行联合审查、审批,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⒋确保建设质量。要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管,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满意工程。同时要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每个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至少建设1-2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努力创建全省、全国示范工程。
(二)保证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积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没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前,不得办理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增加市、县、区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投入,各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要最后“兜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成立住房保障投融资开发公司,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确有融资困难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要积极申请省级投融资平台资助。积极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精心安排工期,把握工作节点。
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时限要求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和施工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按天算帐,确保在时间节点上不打折扣。4月15日前,所有新建项目要完成土地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8月底前,新建项目全部开工,11月底前谋划好明年项目;12月底前,2009年底前开工的项目全部配租配售到户,2010年底前开工的项目要完成主体封顶。
(四)推行强制配建制度,完善配租管理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从今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3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做明确要求。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没有按规定落实配建指标的项目,禁止办理土地出让、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手续,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达不到责任目标的,由政府采取集中建设方式解决。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申请、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制定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一整套相关政策制度,5月底前全部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对廉租房、公租房等公共资源分配好、管理好,切实做到配租配售条件、程序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减免税(费)支持。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及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⒈成立组织,加强协调。市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审计局、人防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供电公司、供排水集团、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⒉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状,纳入当地政府(管委会)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全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旬通报、月调度、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约谈制度,对于整体进度较好但个别项目进展迟缓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约谈当地分管领导;对于不能按期开工、整体工作缓慢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⒊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及相关责任部门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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