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2年12月27日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

邯郸市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市政工程,进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应遵照本规定办理。

其他县(市)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峰峰矿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设备安装工程。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铁路、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交通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路名标牌、公益宣传栏、报刊亭、电话亭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

1.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2.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供电工程:变电站、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等;

(2)供水工程:供水管网、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中水回用供水管网等;

(3)供气、供热工程:管道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热交换站、调压站等。

3.排水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关河湖水系工程:排水管网、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堤坝、河岸、河道、水文观测站等。

(三)城市防灾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涝工程、人防工程等。

(四)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附属设施。

第五条市建设、公用事业、水利、公安、人防、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相关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有关部门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提出控制要求,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进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需进行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的市政工程:

(一)需编制专项规划的市政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

2.市政管线工程;

3.城市防灾工程。

(二)需要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工程(项目)。

1.大型公建、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配套市政工程;

2.支路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口。

(三)需进行方案设计的市政工程。

1.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跨河(堤)桥、涵洞;

2.城市河道、渠道、防洪渠;

3.长输管线、现状地下管线密集及复杂地段的单项管线。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研单位,完成专项规划、管线综合、工程方案的编制和设计工作。

第八条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应配套建设的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交通信号、照明设施、指识标牌、无障碍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场等各类市政工程设施,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

各类管线工程应入地敷设,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由市政府确定的业主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有关单位管理使用。

现有架空线路入地改造,遵照《河北省城市架空线入地改造实施导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政有关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新建市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建设部门商市公用事业、规划等部门提出下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按照等级划分为四级,红线控制一般为:快速路60米以上、主干路50-60米、次干路35-45米、支路30米以下。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和绿化带组成。新建、改造城市道路的断面形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新建、改造道路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环境状况确定。

(一)快速路的断面形式一般为四幅或两幅,主干路断面形

式一般为四幅或三幅,次干路断面形式一般为三幅或两幅,支路断面形式一般为单幅;

(二)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一般宜采用3.5-3.75米、双车道7.0-8.0米、四车道14.0-15.0米、六车道21.0-22.0米、八车道28.0-30.0米,有条件的道路应采用上限;

(三)双向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各类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设置公交停车港湾。

(四)人行道的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5米;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使用时,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4.5米,铺装应采用有雨水渗入功能的铺装材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

(五)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快速路3.0米,主(次)干路2.0米;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1.5米;

(六)平面交叉的路口,可采用红线抹角拓宽、交口渠化、增设右转车道的方式提高通行能力,进道口展宽长度宜为60-80米,出道口展宽长度宜为30-60米,当出道口车道达到3条以上时可不展宽。

第十二条根据《邯郸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现状环城路及滏阳河、沁河两侧绿化带按各50米控制(重要路段、河段按100米控制);主干路按30%控制绿地率,次干路按20%控制绿地率,且应按道路的线形情况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两侧均衡绿植。

(一)绿化应以本土树种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植,不得裸露土壤,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二)道路绿化所需净宽度,灌木丛、草皮、花丛、单行乔木均不得小于1.5米,双行乔木不得小于5.0米,双行乔木错列栽植不得小于2.5米;

(三)在分车带和行道树绿化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电力线,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低于9米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三条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桥梁中心线与河道、铁路、道路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90度,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得小于45度,如因实际条件所限,夹角设置困难的项目,需采用技术论证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及桥下净空安全值控制桥梁底高;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若设定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立体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的水平间距小于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大于10米小于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专项规划布局建设,且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城市中心地区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二)出入口应符合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

(三)出入口应距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始线50米以外;

(四)停车场设置应距公交亭两侧30米外,距消防栓50米外,距道路分道线起点50米外,9米以下的道路只能单侧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五)50个停车位以内的停车场,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可供双车道行驶;50个-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置2个出入口;300个停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

(六)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口宽度不应小于2.5米。

第十七条城市快速路两侧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主次干路两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应选择在等级较低的道路,特殊情况向等级较高的道路设出入口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距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二)距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园、学校、幼儿园、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得大于12米;

(五)居住小区间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米;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七)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八)主城区环城路内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环城路外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做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周边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同步考虑建设公共交通站点。

第十八条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过街设施,原则以建设地下人行过街通道为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修建地下通道或人行天桥:

(一)车流量大,过街行人密集,影响车辆交通,易造成交通阻塞路段,或严重危及过街行人安全的路段;

(二)人流集中,火车车次频繁,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地段;

(三)严重影响通行能力的道路交叉口;

(四)结合其他地下设施的修建,应考虑同步修建人行地下通道。

第十九条新建桥梁、涵洞应按照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同时设计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许可新建任何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应结合道路、广场、住宅小区的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有条件的路段、广场,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地下敷设各类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一般次序为:

(一)道路西(北)侧为电力、热力、给水、雨水;

(二)道路东(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三)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红线5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两侧布置排水、电力管线。

(四)三幅以上城市道路严禁在机动车道敷设各种管线;三幅以下城市道路或非机动车道敷设管线应尽量考虑敷设在人行便道、机非隔离带、中央隔离带或行车道外。

第二十二条已建有各类管线的现状城市道路,需新建管线工程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路由位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外实施管线工程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周边环境状况统筹安排路由位置。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地下敷设各类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五)火灾危害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可燃、毒性)气体(液体)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同沟敷设。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得小于0.7米。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二十五条排水管渠系统建设应根据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情况组织实施。

排水管道类型为雨水管道(沟渠)、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情况,应全部采用雨污分流的方式解决排水问题,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专项规划。

对城市污水管网暂时未敷设的区域,新建住宅、公建、企业等建设项目的,应规划自建临时污水处理设施。

(一)充分利用市域地形特征,新建、改造排水系统一般应采用重力顺流的方式,特殊区域可采用干管末端泵站提升方式解决排水问题;

(二)规划排水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三)新建、改造道路排水系统,应按规划要求预留排水支管至道路红线外,支管间距一般为120米,污水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雨水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400毫米;

(四)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须先行内部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供水系统建设应按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情况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造城市道路上的配水管网管径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二)新建、改造道路给水系统,应按规划要求预留给水支管至道路红线外,支管间距一般为120米,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二十七条高压走廊和电线通道应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城市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及特别地区,所有电力线路应采用地埋电缆。

(一)小于16米的道路应预制1米×0.6O米的U型槽,单侧布置不少于9孔的管孔;

(二)大于16米、小于45米的道路应预制1米×1米的U型槽,单侧布置不少于12孔的管孔;

(三)大于50米的道路应预制1米×1.2米的U型槽,双侧布置不小于12孔的管孔。

第二十八条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节点;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净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设置。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电缆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规划预留支管之间的距离一般为120米。

第三十条通讯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它通信业务要求,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新建、改造道路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讯线路需要外应预留有备用管孔。

(一)小于16米的道路应单侧布置不少于4孔(7×1)的管孔;

(二)大于16米、小于30米的道路应单侧布置不少于8孔(7×1)的管孔;

(三)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道路应单侧布置不少于8孔(7×1)的管孔;

(四)大于50米的道路:主干路应单侧布置不少于10孔(7×1)的管孔,快速路应单侧布置不少于12孔(7×1)的管孔,特殊路段可双侧布置。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且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线与城市道路、铁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度。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对市政道路的保护,避免因随意开挖造成的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和不必要的经济浪费,新建道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破路实施任何市政工程,改扩建道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破路实施任何市政工程。特殊情况需要破路施工的,报请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制定科学的交通疏导方案。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邮政、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平面规划、绿化规划、道路竖向规划、管线综合规划设置与实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六条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同情况,履行相关的许可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新建市政工程,原则上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改(扩)建市政工程除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管(核实)外,其他审批许可的要件和程序可适当放宽从简。

(—)项目预审。

1.建设单位持本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或上级的有效批准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市政工程规划条件预审通知书;

3.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预审条件进行方案设计。

(二)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附图);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方案评审,确定设计方案,出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3.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许可。

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规划设计图纸及说明;

4.施工图纸及说明(总平面图、纵横断面设计图、施工详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各项规定、规范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还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如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新的设计图纸和情况说明,经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第四十条许可建设的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放线,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验;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应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跟踪测量。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第四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竣工后1个月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竣工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以下市政工程,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先开工建设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一)应急抢修的市政工程;

(二)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市政工程。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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