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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发〔2015〕4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进行了衔接。共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于国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特别是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停止实施。各县市区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本级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
附件:衡水市衔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hengshui.gov.cn/eportal/ui?pageId=792845&articleKey=1942296&columnId=79256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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