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字〔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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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解决消防审批工作中国家新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执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
补充规定(试行)
近年来,建筑市场飞速发展,未批先建、未验先用现象严重,形成大量违法建筑。自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多种消防技术规范,大量按照旧版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不能够满足调整后的新版规范要求,为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衡水市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衡政办字〔2015〕54号)补充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且开工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机构已经受理且审批为不合格的,5月1日后再次申报的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执行开工建设时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二、对2015年5月1日前主体已经开工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项目开工时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自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之日起,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设计备案抽查,执行新版规范。2015年5月1日以后颁布的新标准技术规范,按照相应的实施日期执行。
四、此次行动从即日起到2016年7月1日。本规定主要针对第一条、第二条涉及到的违法建筑,其他未涉及的建设工程仍按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公消〔2015〕98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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