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廊政〔201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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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政〔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实现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实施“提质增速”、“科技兴业”和“走出去”三大战略,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加快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拓展建筑市场,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形成建筑业强市的基本框架,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2%,培育扶持2家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快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积极为企业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建筑智能化等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促进劳务企业与大型总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加快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四)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优势企业的发展。重点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财政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最大限度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三、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一)针对建筑业一般性竞争行业的特点,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建筑业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建筑业企业的改制改造。
(二)加大国有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力度,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做出过贡献、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给予改革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乡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予以核销。对省、市属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改制成本不足、吸纳劳动力有突出贡献的,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倾斜,以支持其完成改制或更多地扩展就业空间。
(三)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横向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电力等领域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拉长纵向产业链条,拓展经营业务,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加大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进步的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鼓励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市场。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从2010年11月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培养建筑、勘察设计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一线操作人员四支队伍,实现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从“阳光培训工程”中为建筑业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五、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对重点扶持企业开拓省市外和国际建筑市场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搭建平台,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等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市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指导总承包企业更新“走出去”理念,逐步由以项目开拓市场为主向建立区域性公司转变,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劳务企业打捆输出。
(二)完善建筑业输出服务体系,加大我市对周边省市输出队伍的服务。制定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组建建筑劳务公司,确定20家劳务输出企业,列入当地用工重点单位,直接与大型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市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市财政部门要设立建筑业对外承包工程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优势建筑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六、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地域分割和体制障碍,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大力提升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秩序。建立投诉、仲裁机制,依靠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的监管。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将代理费转嫁由投标人承担。加强对监理单位日常行为的监管,真正发挥监理机制的作用。监理单位要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监理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
(四)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把质量兴业作为建筑业发展的立身之本,将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出台创优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工程质量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实行创优加分、优质优价,将其作为我市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建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重复纳税问题。扩大查账征收企业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以及对市重点支持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和优势企业,实行固定查账征收。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企业按取得的分包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总包企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分包企业开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抵扣,不再重复纳税。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效期为合同工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依法保留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建筑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惩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八、加大政府对建筑业发展的推动力
要把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纳入议事日程,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设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搞好市场监管。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景气指数。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主动搞好服务。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范围,使我市建筑企业能够熟知并用好用足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这些政策措施惠及建筑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各方面的改革创新,以不断增强综合实力、激发创造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制约建筑业发展的问题,真正为建筑业企业排忧解难,努力为建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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