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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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廊政办〔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制定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内容,强化管护责任,确保饮水工程长期发挥工程运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5年底,解决大城、文安、霸州、永清、安次、广阳、固安、香河、大厂、三河等10个县(市、区)207.56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问题,让全市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2016年底,10个县(市、区)138座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全部运行。2111个饮水不安全村全部供水。建立健全10个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每个县建立不少于30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全市形成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水价合理、按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合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负责办理、发放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卫生许可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地审批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农村“分质供水”水厂桶装水生产线生产许可证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农村“分质供水”水厂桶装水生产线营业执照工作。
三、加强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一)建立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独立办公,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2.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财政补贴资金和水费提留资金两项组成,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每座农村集中供水水厂补贴5—10万元;水费提留资金由水费收缴中提取10%。维修养护基金要专户储存,统筹用于县域内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3.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明晰工程产权,放开经营权,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可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属于公益性工程,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为县级自来水供水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和其它企业实体。水厂管护主体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及维护;接受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监管;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规定。
4.建立提高农村集中供水水厂供水率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财政投资、群众筹集等办法,对饮水不安全村街老化失修管网进行改造升级,安装计量设施,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逐步关闭村级自备井,推动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统一供水,提高每座水厂的供水率,保证水厂供水范围内村街全覆盖。村街自备井可作为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的备用水源。
5.制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统一划拨已建成、未建设水厂用地指标,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给予减免;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对农村集中供水水厂运行初期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对用水协会或村集体直接负责维护的供水工程也要安排一定的养护经费。
(二)加强对供水、用水的管理
1.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效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水价应按照不低于成本价原则,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核定,水价核定后,应当向受益村街和群众公示。“分质供水”的桶装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根据运行成本,核算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核定,不能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分质供水”的村街小型设备用水价格由供水单位商村街用水协会或村集体确定价格。
2.积极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为促进节约用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积极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原则上以一套住宅为一户,农村居民户均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均月用水量不超过15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超过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第一阶梯水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保持稳定;第二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促进节约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状况、有效抑制浪费的原则制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照1:1.5:3比例安排。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
3.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水费由供水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安全水、明白水”。
4.供需双方责任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导致停水,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用水户要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对水源、水质安全的管理
1.加强供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村镇供水技术规范》要求,县级环保、水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供水水源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不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落实水源保护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水源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3.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活动,加强卫生监督。要定期对工程进行水质检测,尤其是对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确保受益村街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管理
1.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农村集中供水水厂主体工程(指水厂厂区及水厂到村口主管网)维修和养护由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指村口以下管网工程)由村集体成立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小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村街用水协会或村集体负责。
2.工程安全防护和保护。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的蓄水池、水源井、泵房等部位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配备灭火设备,设明显标志,严禁非岗人员进入。县级水务部门划定水厂保护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小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务部门划定水厂保护范围,用水协会或村集体负责对工程的保护。水政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供水设施、窃水等行为。
3.工作人员、供水设施管理。农村集中供水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方可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管理单位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
4.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县级水务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应急预案;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储备不同规格、数量的维修所需材料、设备,购置配备应急送水车、发电机等应急供水设备,统一调配使用,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可靠;农村集中供水水厂运营单位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向受益村街公布服务电话,并做到及时抢修。
四、广泛宣传,营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良好氛围
(一)制定宣传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农村安全用水宣传方案,落实责任,专人负责;明确宣传工作的内容、主要方式和具体要求;安排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工作。做到工作有层次,宣传有计划,形式有创新。
(二)宣传内容
1.宣传农村安全饮水知识。重点宣传“自来水”不等于“安全水”、长期饮用高氟水或苦咸水等不达标水给人们带来的危害。通过宣传,让群众真正了解国家大力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的政策和决心,让群众更多的掌握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知识,提高民生工程的认知率,让群众主动接受“安全水、放心水”。
2.宣传节水知识。重点宣传我市水资源严重紧缺程度,让群众对现在水资源情况有正确的认识,有意识的保护水资源,改变群众旧的用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3.宣传保护饮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地保护,输水管网、计量设施保护的宣传,引导农民自觉地爱护、保护饮水安全工程。
(三)宣传方式
1.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发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题报导;在市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栏,制作专题片和公益广告进行滚动宣传。做到网络有文章、报纸有文字、视频有图片、广播有声音。
2.制作标牌展版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竣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点建立永久性标牌;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法制宣传日,围绕主题并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集中宣传活动;在受益村街、居民社区、农村学校、交通主干道等场所通过制作墙体广告、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传。
3.印发宣传手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编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通过进机关、进社区、进村街、进学校发放宣传手册和明白纸进行广泛宣传。
4.举办竞赛等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竞赛、征文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五、实行绩效考核
市政府将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水利改革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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