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3〕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建设的基础,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设好人防工程,战时可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时可服务经济建设,改善民生,也可节省城市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既是增强国家战略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树立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一盘棋的思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标准执行: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各县(市)新建的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相应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确定。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相应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四、落实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是人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应当按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予以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技术要求,设置单位要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地标性建筑以及因特殊需要需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应当安装1套防空警报设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至少安装1套防空警报设备,总建筑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需增加1套防空警报设备。

五、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满足人防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并根据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空间形态、用地功能确定重要地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系统构建地下空间体系、出入口联导线,形成综合网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互相连通,重要工程必须按照《廊坊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地下工程网路”连通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满足防空防灾与居民应急避难要求,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开发应按程序上报,并履行《廊坊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六、强化人防工程建设监管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相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有偿使用、用管结合、损害赔偿的原则。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并承担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汛等应急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并向相应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应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按《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案》要求,恢复其战时使用功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