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秦政办发〔2015〕50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62项行政审批事中,涉及市级以下审批的35项(包括省市县三级审批的2项、省市两级审批的1项)全部取消;审批权在省级的27项,按照省政府全部取消的精神做好取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

二、各县区要及时落实到位。对市级取消的事项,各县区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对审批权在县区的事项,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各县区衔接落实工作务必在省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附件:秦皇岛市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http://www.qhd.gov.cn/front/zfthird.action?id=152225&tid=12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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