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增长方式为主线,加大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建筑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节能降耗能力,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面完成建筑业改制任务,培育1到2家特级建筑业企业和10家一级建筑企业为我市优势建筑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年增长率达到12%,建筑业企业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实现建筑业全面协调、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快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深入实施品牌战略,积极为企业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扶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重点发展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以及钢结构、电子工程、电信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进一步提高专业企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支持专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无建制的劳务群体向有建制的企业转化,支持房屋建筑总承包三级企业转为劳务企业,积极促进劳务企业与大型总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加快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四)加快转变建筑业产业发展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推行BT、BOT、BOOT、EPC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并给予政策支持。大力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引导经济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建筑业大型骨干企业积极拓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经营模式,开辟新的市场领域,逐步完善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五)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支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与相关专业企业兼并整合、联合投标等方式,广泛介入到公路、铁路、隧道、机场、码头、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施工领域,创造更高产业附加值。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大型建筑企业、重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信贷规模和授信额度,积极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组织建筑企业入股,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建筑企业资金困难。

三、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一)加快推进企业改制。针对建筑业一般性竞争行业的特点,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建筑业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建筑业企业的改制改造。

(二)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

四、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建筑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应大部分留给建筑企业或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市场。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机制,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化竞争的企业家队伍;组织省重点支持企业高管人员参加出国培训或在国内重点大学培训。健全长效机制,依靠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从“阳光培训工程”中为建筑业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五、推动企业拓展外埠市场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地区推介、企业互荐、企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等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市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建筑工程。鼓励企业与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用足用好外经权优势,扩大国际工程承包与合作,寻找稳定的协作伙伴。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六、完善工程建设体系

(一)优化建筑市场体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地域分割和体制障碍,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大力提升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秩序。建立投诉、仲裁机制,依靠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加强对招投标监管的网络化建设,实现地区间数据互通。推广和利用商务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定期编制市场平均综合消耗量指标和综合单价,为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提供服务。以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为载体,提高工程质量事后监管效果,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闭合式管理。

(三)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健全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项目建设。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

(四)建立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理顺费用构成,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配套措施。建立“政府制定规则、业主提供清单、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建筑材料及工人工资价格信息,健全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结算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五)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把质量兴业作为建筑业发展的立身之本,将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出台创优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工程质量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实行创优加分;实行优质优价,将其作为我市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对取得优质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予以折减;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打造最安全的项目部、最安全的班组、最安全的作业面。各施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本单位安全事故“零死亡”指标。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安全,促发展。

(七)加强对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利益,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禁止代理机构串通招投标人将代理费转嫁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收取并返还。加强对监理单位日常行为的监管,真正发挥监理机制的作用。监理单位应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监理收费应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

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明确规范税收征管方式,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的收费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优化建筑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驻场监管制度,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转型发展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管理手段创新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全市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其扩展至整个市域范围。依托政府联合征信系统,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畅通信息汇集和发布渠道,有效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开展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其作为企业复审、升级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入选“政府工程、重大工程承包商选优名单”及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会要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工作,搞好行风行规和行业信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配合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

(四)大力营造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把支持建筑业发展纳入议事日程,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搞好市场服务。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景气指数。发展改革、国资、金融、国土、地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有关政策,主动搞好服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建筑业先进典型,弘扬建筑行业风采,支持建筑企业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努力为促进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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