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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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安阳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安阳市行政区内进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政府重点扶持以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太阳能采暖空调。
(二)地源热泵技术(包括:土壤源热泵技术、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四)农村地区建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应热水等。
(五)其他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政策的应用项目。
第七条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说明热水系统形式和热水装置费用承担方式。鼓励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条鼓励既有建筑,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利用地源热泵系统供暖制冷的项目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参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责令重新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于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验收。在向市住建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没有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验收的,住建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获得财政部、住建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市建设科技计划的,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其用电电费及地下水水资源费的收交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可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市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和产业推广。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提升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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