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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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中心《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
(市房产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努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实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7084套,其中廉租住房18198套,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经济适用住房560套,棚户区安置住房13126套;2010年以前的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竣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8809户以上。
各县区在确保实现市确定的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构,统筹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市场租赁等多种模式,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把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采取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补贴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机构等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过渡性住房需求。尽快出台《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完善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政策,加强对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工作的指导。
(二)大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市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各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各县区要按照2011年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项目。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等,尽快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4月底前,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布位置图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9号)要求上报规划项目分布图,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6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区要按照项目落实到的具体地块,确保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3)7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
(4)12月底前,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4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土地上的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5月底前,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做好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等前期工作;6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9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设。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
(三)考核验收。市政府分别于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对各县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配套、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把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合作,建立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按照豫政〔2011〕34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不力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县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工程建设进度,牵头考核验收;市政府目标办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纳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及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中央和省市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积极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批;市监察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和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县区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市及县区住房保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对政策不落实、办理手续不完善、建设进度滞后、租售管理不力的县区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服务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科学选址,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要健全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准入、配租、退出管理机制,通过主要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对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实行“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强社区管理,健全基层组织,完善基层管理功能,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法律监督。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献计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栏目,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附件:鹤壁市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分配计划
附件
鹤壁市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分配计划
县区
廉租住房补贴(户)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开工(套)
竣工(套)
开工(套)
竣工(套)
开工(套)
竣工(套)
开工(套)
竣工(套)
山城区
6200
5260
5724
4200
1127
7900
8838
鹤山区
2890
3950
5976
2000
789
564
1084
12180
7498
淇滨区
532
开发区
5
350
1127
浚县
2500
9614
520
1500
2813
1826
淇县
1300
1100
800
1495
1127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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