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汴政[ 2012 ] 13号
颁布日期:2012-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1月3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

若干意见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把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每年向群众承诺要办的实事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要求,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打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支撑。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规模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建设,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完成2012-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坚持结合我市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区布局,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四规合一”。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要覆盖到20%以上的城镇家庭,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万套以上(不含兰考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可结合我市实际,按需建设。

四、完善供应结构

(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应占到50%以上。

要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租金价格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研究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区域布局,基本做到需求和建设平衡。结合我市市情,可加大市本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重点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我市现有棚户区约580万平方米、8万户居民。棚户区面积较大,居住条件不完善,居住环境较差。从2012年开始,力争到十二五末将我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完毕。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以及范围较小无法进行商业开发的棚户区,可采取居民自筹资金,市、区政府适当补贴,市政府统一规划后,区政府统一组织居民先行外迁过渡,建成后回迁的方式进行。

逐步启动县级棚户区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工作。

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应选择地段优越、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块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收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减免税费。

(五)探索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要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启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内容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公示,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五、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市、县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开封市宋都古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按照“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中长期融资贷款,提高融资能力。

从2012年起,由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试行按需建设模式。每年10月前落实第二年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数量,统筹安排第二年的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建设。市政府在年初统一调剂资金,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融资解决。

(三)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也享受同样政策优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要建立和完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并联审批、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六)建立巡查员制度。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开竣工等重要环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市本级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县级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每年专项列支100万元,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公示、审核、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有力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奖励或补贴。

(八)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九)实行考核问责制。市、县、区政府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市政府组织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组织建设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负责,市县政府抓落实”工作要求,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县、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封新区)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政府(包括开封新区)是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好项目法人招标、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进行。在特殊条件下,可由各区政府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确定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项目法人招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或由各区政府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各县可参考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办法,或由县政府指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监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筹计划、监督检查等协调工作,负责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定为建设单位发放扶持政策通知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牵头考核验收,负责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申请资格的公示、审核和后期分配、运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项目立项、投资计划、价格审核等手续,并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督促各县配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负责组织土地报批和供应,负责组织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控规、详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同时控制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违规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土地证的办理工作;人行开封中支、银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工作;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房源分配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农林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公安、民政、农林、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前谋划项目。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下半年开始,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12月底前,本年开工项目要完成工程量的50%,续建项目要确保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次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前期手续并全部开工建设。

(三)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建设项目。县区住房保障、土地、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并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

(四)加强项目督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落实情况、征收补偿情况、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加强舆论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要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宣传典型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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