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汴政〔2014〕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实施《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中PM2.5从2015年起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农林局负责制定秸轩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林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协调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实施“一票否决”,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辖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除暂停该辖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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