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汴政办[2015]101号
颁布日期:2015-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5]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规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加强源头管理,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消除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现象。

(二)依法加强开封市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行为的管理工作。任何车辆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严禁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毡盖装置、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消除运输途中抛洒现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运输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严禁使用未取得许可标识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三)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使建筑垃圾发挥可再生利用价值,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四)开封市城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出入口实施硬化,安装冲冼装置,并正常开启使用,出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二、整治时间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开封市城区复兴大道以南、东护城堤以西、310国道以北、十二大街以东范围内。

四、责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封市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的管理工作,督促拟中标的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城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出入口须实施硬化,安装冲冼装置,并正常开启使用,出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三)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路面执勤执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

(六)市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现象。

(七)各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为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经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予以处置,不得私自随意处置。运输车辆须选用经核准的运输公司的正规车辆,并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需要回填等使用的须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经核准。建筑垃圾的抛洒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清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抽调专人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工作。

(八)市“两改一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月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提供各区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数量和工地名称。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以该数据为准,对各区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各辖区建筑垃圾核准处置率不得低于产生建筑垃圾总量的80%。

(九)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问效,对违反规定或不履行职责者进行问责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

市、区政府分别召开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启动建筑垃圾整治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重大意义,并对新型环保车辆、执法检查、违规运输等行为进行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工程建设行业自觉遵守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1.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标准,督促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毡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取缔不符合条件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2.规范核准程序。开封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进行审核。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进行审核,办理结果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管局上报市城管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处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提供材料进行核准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3.建设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安装车辆冲冼设施,建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4.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

5.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由市城管局牵头,公安、住建、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对建筑垃圾产生、堆放、运输与处置等环节实施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探索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新机制。

(三)规范管理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逐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联审联批、联合执法、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

鉴于我市旧城改造任务重、建筑工地多、建筑垃圾数量大、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办公、联审联批、联合执法的措施,切实做好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政府要将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成立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为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拖拉、行动迟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效能问责,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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