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度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度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实现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依据《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总体时间安排,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大气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降低大气PM10浓度。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显著下降,与2012年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深化二氧化硫治理
2014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冶金行业1条生产线的烟气制酸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50mg/m3,在线监测与环保部门联网。2014年冶金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见附件1。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2#机组锅炉烟气脱硝设施的建设工作,氮氧化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排放折算浓度低于100毫克/立方米。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在线监测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展氮氧化物治理名单见附件2。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以上列入脱硫脱硝治理的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3.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2014年开封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见附件3。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我市现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金明大道以东,夷山大街以西,解放路以南,周天路以北区域。基于我市现有城市建成区的规模,在现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面积。2014年6月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占全市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配合。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2013年我市制定并印发了《2013年开封市市区建成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贯彻城市燃煤锅炉集中治理,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19台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建成区内20蒸吨/时以上20台未拆改燃煤锅炉脱硫和高效除尘的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按照《细则》要求,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2014年完成锅炉拆改、治理的企业见附件4。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治理餐饮油烟、禁止露天焚烧
2014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制发相关管理规定,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及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确保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重污染天气严格禁止露天烧烤,取缔市区建成区内非法露天烧烤经营,采用清洁能源。2014年开封市城市饮食服务业废气治理项目见附件5。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农林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
2014年6月底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2014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4年全市施工工地名单见附件6。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遏制道路扬尘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014年6月底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管理要求,出台我市相关管理办法,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2014年底前,我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
2014年5月底前,根据省环保厅制发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工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现有1个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3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工作,保证油库油气排放质量浓度和处理效率等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标准达到《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规定限值;2014年12月底前,完成95家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加油站油气排放限值等指标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有关规定。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储油库(汽油)统计表见附件7,加油站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油罐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根据我省即将出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的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在省发改委确定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国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政策,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
2014年6月底前,划定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制定实施限行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2014年12月底前,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637辆,清单见附件10。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按照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推动私家黄标车淘汰工作。全市全年完成1.2万台黄标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三)2014年度严格执行的政策和措施
1.产业结构调整
(1)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根据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的相关文件,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制定颁布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将节能评估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强调对于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发放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要求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抑制产能过剩“两高”行业增长
根据省工信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3)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相关规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区,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4)淘汰落后产能
2014年12月底前,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5)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实施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推进煤炭消费优化
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控制煤炭消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相关文件,降低燃煤消耗,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降低煤炭使用在总能源中的比重降低5%左右。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发展绿色建筑
继续加强建筑节能、深入推进建筑节地、不断深化建筑节水、大力推进建筑节材、加强绿色施工,并对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发放绿色建筑标识。根据省住建厅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原煤使用管理政策,加强原煤使用的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分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制定相关政策,出台《关于创建开封市新能源城市若干意见》和《开封市新能源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加快清洁能源的替代。改善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市属五县天然气工程建设,实施全市气化工程,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公开环境信息
建章立制,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和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排序。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落实应急预案
认真落实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市政府《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强化考核问责
按照《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对各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实施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区,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附件:1.2014年电力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
2.2014年冶金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
3.2014年开封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2014年完成燃煤锅炉拆改、治理的企业
5.2014年开封市饮食服务业废气治理项目
6.2014年开封市施工工地名单
7.开封市储油库(汽油)统计表
8.开封市加油站情况汇总表
9.开封市油罐车情况汇总
10.2014年开封市“黄标车”淘汰清单
汴政办2014—45附件.doc
http://www.kaifeng.gov.cn/upload/402881fa2194c26c012194c38dc80001/20140801/201408011119218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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