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汴政办[201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近期将派出督查组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政办明电〔2013〕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吉林、贵州、四川等省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4月15日偃师市金氟化工公司发生泄漏事故,也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采取断然措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经产煤省辖市政府或省骨干煤炭企业验收合格,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不齐全的;
2.60万吨/年(含6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的;
3.6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时,未开采保护层或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并实现抽采达标的;
4.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在冲击地压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
5.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要求核减产能的;
6.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以及至2013年6月30日紧急避险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7.兼并重组煤矿未实现“三真、三到位”以及未通过正式复工复产验收的;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技术或工艺的;
9.存在其他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盘险化学兰尘查排查重点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活动
(一)各类煤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检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自5月25日起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煤矿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冒险生产等行为。
(三)省政府成立3个煤矿安全督查组,负责对省骨干煤炭企业、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成立2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组,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各督查组督查范围及分组名单见附件),督查工作从6月1目开始,时间暂定为1个月。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凡煤炭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停产整顿而未实施停产整顿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县(市、区)、乡镇政府辖区内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采掘设备和开采出的煤炭,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于2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省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发至省骨干煤炭企业和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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