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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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5〕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涧西区(现为高新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集体土地4.0000公顷(国土资函〔2013〕327号、豫政土〔2015〕1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
拟征收东马沟村集体土地4.0000公顷,其中园地2.7854公顷、建设用地1.214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东马沟村居民点,西至东马沟村居民点,南至与东马沟村园地、居民点,北至东马沟村居民点。拟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联系电话:643202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七、该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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