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12年度第四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12年度第四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旭升村、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工农村集体土地14.1004公顷(其中耕地10.6134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2年度第四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豫政土〔2013〕133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旭升村集体耕地2.086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瀍河,南至工农村水浇地、旭升村水浇地,西至工农村水浇地,北至工农村水浇地、工农村建设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工农村集体耕地8.5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9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387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瀍河,南至工农村水浇地,西至市场东路,北至洛阳市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瀍河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瀍河回族区政府和老城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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