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我市征收西工区红山乡后李村、蒋沟村、上寨村、下沟村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43.4494公顷(豫政土〔2013〕728号),作为我市实施2012年度第三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红山乡蒋沟村集体农用地1.5132公顷(耕地1.4142公顷、农村道路0.0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蒋沟村居民点,西至蒋沟村居民点,北至蒋沟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红山乡后李村集体农用地6.5375公顷(耕地5.9386公顷、园地0.4035公顷、农村道路0.1954公顷),蒋沟村集体农用地0.3773公顷(耕地0.2936公顷、园地0.083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后李村居民点,西至后李村居民点,北至后李村村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三:红山乡蒋沟村集体农用地2.2713公顷(其中耕地1.4914公顷、农村道路0.0807公顷、园地0.699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后李村村界,西至蒋沟村居民点,北至红山工业园区。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四:红山乡后李村集体农用地2.1093公顷(全部为林地),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后李村居民点,西至上寨村居民点,北至后李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五:红山乡上寨村集体农用地1.9068公顷(全部为园地)。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后李村居民点,西至上寨村居民点,北至后李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六:红山乡后李村集体农用地3.6224公顷(其中耕地0.1070公顷、园地3.5105公顷、农村道路0.00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下沟村果园,西至后李村果园,北至三一零国道。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七:红山乡后李村集体建设用地8.4911公顷(农村居民点)。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三一零国道,西至后李村居民点,北至后李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八:红山乡后李村、下沟村集体建设用地16.6205公顷(农村居民点)。四至范围:东至红山工业园区,南至下沟村村界,西至后李村村界,北至后李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联系电话:63927630)办理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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