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洛政通〔2011〕5号

为了加快龙门大道拓宽改造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现将龙门大道拓宽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龙门大道拓宽改造工程规划红线90米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期限: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8月31日。

四、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龙门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征收指挥部进行登记(地址:龙门大道824号洛阳龙门地热康乐城201、202房间;联系人:李国刚,联系电话:65991201、65991202)。

五、市征收办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补偿。

六、房屋主体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

八、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的有关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九、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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