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18日

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豫政办〔2014〕53号)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完成省定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目录。新(改、扩)建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焦炭、有色冶炼、工业硅、金刚砂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燃煤火电项目和其他燃煤设施。各县(市)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燃煤总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容常规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金融办、洛阳供电公司,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制定2014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方案,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44项“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控制煤炭消耗。制定洛阳市煤炭消耗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2012年我市燃煤总量为基准,年均减少燃煤5%以上。2014年12月底前,全市燃煤年消耗总量控制在310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强煤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燃煤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燃煤使用煤质管理规定。城市建成区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硫份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燃煤。现有煤场搬离市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拆改城市燃煤锅炉。2014年9月底前,完成城市区(不含吉利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拆除城市区分散式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煤改气”工作。各县(市)同步启动辖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整治工作按《2014年洛阳市城市区燃煤锅炉拆改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34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用事业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产业集聚区实行集中供热。2014年12月底前,全市17个产业集聚区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2015年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工业废气治理

1.火电行业废气治理。2014年6月底前,辖区燃煤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烟尘脱硫升级改造(已完成的机组除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硝达不到标准的要建设炉外脱硝设施。2014年7月1日起,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即烟尘≤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200mg/Nm3。2014年12月1日起,烟尘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Nm3)。电厂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有关要求按《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26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非电力行业工业废气治理。2014年11月底前,对水泥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耐火材料、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钢铁冶炼和压延、铝工业(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其中,玻璃行业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实施脱硝治理,2015年执行国家新的排放标准;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废气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有关要求按《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26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整治小型污染企业。严厉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反弹现象,取缔非法的石料厂、石英砂、金刚砂、土石灰窑、铝土窑、砖瓦窑、小颗粒、小铸造、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5家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全市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城市区施工工地必须配备自动冲洗设备。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洒水降尘、暂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固化”5个要求。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因未落实密封措施受到公安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雇佣。

其他建筑施工扬尘按照“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的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按城市区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积极推行机扫人保作业方式,城市主要道路一日两扫,繁华区域每日普扫不少于3次,公共卫生区域全天保洁。城市主次道路定期冲洗,适时加大冲洗频次,雾霾天气坚持不间断洒水(喷雾)降尘。城市区主次干道机扫作业覆盖率逐年提高。2014年12月底前,城市区39条主干道和117条次干道全部实现机扫。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散流体沿路抛撒整治。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要求,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沿途抛撒,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12月底前,散流体运输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开展重点区域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对宜阳县金屏镇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周边、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伊川产业集聚区、汝阳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偃师市塔庄桥至新安县铁门镇、大唐洛阳热电厂周边、阳光热电厂周边交通运输扬尘进行整治。按照城市区的标准进行洒水和降尘,全部实现机扫;清理道路两侧料堆,损毁路面全部硬化,实施道路两侧绿化;运输车辆落实封闭防尘措施;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车辆不得进出城市区。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开展城市区范围内水泥搅拌站整治。制订城市区水泥搅拌站规范整治计划,合理调整城市区水泥搅拌站布局。原则上城市区内不再新建水泥搅拌站。2014年12月底前,城市区内保留的水泥搅拌站完成规范化整治,对不予保留的、无手续、无资质水泥搅拌站予以取缔关闭,对不符合全市布局的水泥搅拌站进行搬迁。根据城市建设需求,从严控制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合理布局商品砂浆生产企业选址。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烟气治理

1.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制定城市餐饮油烟治理方案,2014年8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含县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食品加工企业和单位食堂)以及油烟污染引发居民投诉的小型饮食服务业单位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确保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各县(市)同步启动辖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对城市区(含县城区)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10月底前,全市的汽油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建设增加油气回收设施;2014年12月底前,城市区的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在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完善地下防渗池和环境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总体谋划、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市商务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禁止焚烧垃圾。严厉查处城市区焚烧垃圾、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规范露天烧烤,取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禁止焚烧秸秆。加大秸秆禁烧力度,严厉查处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力度,提高检测率。2014年12月底前,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提升完善,全部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投入使用;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实行机动车环保限行。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手续。对无环保标志车辆实施限行,限行区域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需要适时逐步扩大。2014年7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制定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及拆解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黄标车、老旧机动车的数量、分布及有关信息;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监测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2014年,城市区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98.5%和90%;新购清洁能源公交车300辆,淘汰柴油公交车447辆;完成城市区7个公交加气站建设。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环境管理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快PM2.5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各县(市)大气环境PM2.5监测系统、伊滨区和吉利区大气环境PM2.5监测点建成投运,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公开环境信息。在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或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听取相关单位工作进展,协调工作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三)强化考核问责。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其他涉及此项工作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附件:2014年洛阳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洛政办〔2014〕6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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