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13)130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及市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工程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村镇工程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省内外因村镇工程无序建设、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不少质量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规范村镇建设活动、强化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势在必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重要意义,把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发展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对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做好村镇工程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村镇工程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防止村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村镇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一)排查范围。对全市村镇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和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进行全覆盖、无缝隙排查,包括公用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厂房、临时性建筑,特别是人流密集的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汽车客运站、宾馆酒店、工棚宿舍、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排查重点。把私搭乱建、擅自改建、改变用途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作为排查重点。在建项目要突出对建房手续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施工工序、建筑材料及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大型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模板支撑、商品混凝土、脚手架搭设进行检查。既有建筑要突出对建房手续、技术资料、使用年限、当前用途和结构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并结合使用状况对其结构安全性能作出评估。

(三)排查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相关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工作。对市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工程和集贸市场,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辖区政府负责排查违法建筑;市房管部门负责排查其职责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各区政府负责排查辖区内既有建筑和翻新民房及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市级各部门对口做好业务指导和层级巡查监督工作。

(四)排查要求。排查工作涉及点多、面广,特别是违法工程纠正及隐患整改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开展村镇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协作,深入一线,做到排查有台账、整改有结果,务求全覆盖、无缝隙,绝不留死角,把隐患当事故处理,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强化村镇工程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村镇规划实施。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及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等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工程所在地县级规划、土地部门履行必要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程和其他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服务性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限额以上工程监管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并进行质量安全流动抽查和定点监督检查。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和县级规划、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责、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发现、查出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村镇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私搭乱建、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擅自改建、改变用途及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仍然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县级部门,县级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到对违法违规村镇工程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规范一个。市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市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监管工作。

(四)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工程监管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抽查乡(镇)村镇工程,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市级规划、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不定期对4区8县(市)及平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各级产业集聚区的履行村镇工程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全市村镇工程状况。

四、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一)进行业务培训。市级规划、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强化对县级对口部门,特别是乡(镇)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年底前要举办一次全市性培训,培训内容要遵循急用、实用、适用原则,符合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现状,切实帮助基层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急需的业务知识。县级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对本单位内和镇村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不得少于两次。

(二)提供技术支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形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形式转变。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市、县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为村镇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宣传、印发宣传册、发放挂图、施工现场指导等多种途径,深入基层宣传村镇工程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普及科学建房和抗灾知识,增强基层群众的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五、严格村镇工程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村镇工程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各级各部门村镇工程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实行效能监察。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工程监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出现私搭乱建、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擅自改建、改变用途及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仍然使用等情况,以及质量安全监督不到位的,造成未批先建、乱搭乱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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