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政发〔201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哈尔滨市自行解决。

二、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哈尔滨市要积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中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哈尔滨市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勘定,并于2015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的请示》(黑政呈〔201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县级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以原双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区的行政区域,双城区人民政府驻双城镇新兴大街9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01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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