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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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大庆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以下简称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的要求,积极推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共享登记信息,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既方便登记注册,又有利于规范管理,实现多部门的业务协同。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和社会保险登记。
(三)问题导向。对推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互相掣肘的问题,坚持同步改革,完善配套制度、简化登记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四)集约集成。按照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整合优化资源,统一建设平台,降低成本,注重质量,夯实基础,强化支撑。
(五)统筹推进。将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推进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统筹起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协同动作,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四、改革内容
(一)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除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外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证四号”模式,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国家税务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国税部门)、地方税务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部门)登记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各部门分别受理、分别审批、分别发证照,改为一表申请、统一受理、信息互认、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放记载有企业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法律效力。对于企业确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优化登记环节,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包含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登记申请材料及重复填写相同的登记表格事项;五部门审查的共同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审查后,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原件由工商部门归档保存,档案影像由工商部门共享给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改革证照有效期限和年检制度。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期限一致,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四)实行集中审批。依托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各级政府实体政务中心、网上审批以及其他单一行政审批窗口等各类涉及企业“四证合一”的登记审批窗口,统一通过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立足市和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兼顾网上办理,逐步推进电子认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在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等工作中逐步推进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
(五)登记流程。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限,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商发〔2015〕29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15日)。召开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动员会议,部署企业“四证合一”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落实。
(二)筹备准备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6月30日)。
1.组织制作我市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组织制定我市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工作规范、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配合。
2.各级涉及企业“四证合一”的登记审批窗口,配齐满足“四证合一”登记条件的硬件设施。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级窗口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分头负责落实。
3.完善网络配置,实现互联网、专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及社保)互联互通。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工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软件部署调试。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分头协调对口上级和软件开发公司做好软件的安装、调试。
5.操作培训工作。对涉及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分批次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软件培训和实务操作培训。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分头落实。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企业“四证合一”的登记模式,通过应用企业“四证合一”注册登记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实现一口受理、一表录入、多部门网上数据共享、同步联动审批,一口统一发放记载有企业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跟踪和统筹,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中直、省直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本级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等内容进行界定,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全市要统一企业“四证合一”登记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制定完善配套办法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三)强化设备保障。各县、区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企业“四证合一”的牵头组织和推进工作,加大配套保障措施的落实力度,要按照满足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的网络运行和设备配置要求,配齐所需硬件设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对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审批进程的,除进行通报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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