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保持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财力保障水平,现就综合治税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依法领导、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积极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综合治税坚持标本兼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依法治税、综合整治、应收尽收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依法向税务机关和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三)工作目标。防止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增强财政调控经济和解决民生问题能力;实现公平税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诚信纳税理念。

二、职责分工

为更好地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大庆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一)市地税局。主动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与国税部门定期互通征管、稽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源控管;积极配合市国税局工作需求,及时传送建安发票、运输发票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传递所管各税(费)的纳税信息及分析、税务登记信息、税源情况报表、税收计划执行考核表和所负责的退税信息以及代扣代收代征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统计表。

(二)市国税局。主动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信息资源对接机制和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地税部门定期互通征管、稽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源控管;积极配合市地税局搞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配套税费的征管工作;及时传递增值税、消费税等所管各税征收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个体共管户定额信息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税收情况分析。

(三)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成员单位不按本意见履行职责的,或在综合治税工作中不协助、不配合,干扰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成员单位和个人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四)市财政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严格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配合税务机关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在支付各类财政工程款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税务机关相关纳税凭据;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拨款进度和政府采购等涉税信息;编制市本级税收计划,监督市本级税收计划执行,以及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拨付信息、财政负责的各类退税(费)信息、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或减免缓款信息;界定新办企业税收入库级次,防止和纠正收入混库行为,组织对市本级收入混库行为的监督检查;起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市发改委。提供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年度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及年检情况;按季度提供全市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备案情况和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以及大项目审批情况。

(六)市工信委。每半年提供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信息资料;按季度提供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新兴产业企业名单。

(七)市国资委。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按季度提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信息。

(八)市城乡建设局。按季度报送建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外来施工队伍、本地及外地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工建设、在建、完工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管;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关信息资料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信息;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收工作;按月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收入相关的资料信息。

(九)市科技局。每年提供一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专利、技术转让信息情况。

(十)市民政局。每年年底提供一次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等情况;按年度提供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和社会团体登记信息。

(十一)市人社局。每年提供一次举办技能培训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人员明细电子文档;按年度提供劳务服务企业年检信息、社保费征缴计划清册、入境驻庆就业人员就业证办理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信息;按季度提供在相关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职工医保卡刷卡消费数据汇总信息;按月提供核发《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籍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报送土地地籍信息、出让信息、转让信息;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发放和资源开采、土地回收、交易、划拨、转让、出让等信息资料,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以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等法定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必须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时,要通知税务机关参与,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招、拍、挂信息资料及耕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支持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按季度提供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水毁及大中修工程的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交(竣)工验收、项目审计情况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情况资料;相关交通营运企业营运情况,包括出租车公司、交通劳动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和车辆数量等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税款代征代缴工作;交通工程项目信息及招投标情况基本信息(开工、竣工);营运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

(十四)市审计局。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表以及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重点是有税收违法嫌疑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对被列为纳税管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审计。

(十五)市统计局。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按月提供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大庆统计月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规模以上企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时提供其他相关统计数据。

(十六)市公安局。按季度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等信息电子文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严格凭购车发票和完税证明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按季度向税务机关传递办理《居住证》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反馈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及时提供涉税外籍人员境内居住的相关信息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者或欠税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依法阻止其出境;按季度提供外籍人员(含港澳台)居住证信息、旅馆业登记信息、暂住人口居住信息、规费收入相关的资料信息;按月提供驾校培训考试发证人员信息;负责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实名举报逃税案件的侦破工作,并要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十七)市商务局。按月提供重点监测商贸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全市进出口商品基本信息;典当拍卖行业许可证发放情况;大庆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信息;按月提供企业境外投资信息;企业外派劳务承包工程信息;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劳务,来我市从事设备安装、技术装机、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工程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十八)市文广新局。每年提供网络文化审批等信息;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演出信息表、娱乐业企业信息、境外来庆文艺演出信息以及全市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促进公民依法诚信纳税;加强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九)市卫生局。按审批权限每年向税务机关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按季度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和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加强各医院、诊所外聘专家、人员管理,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将个人从事医疗劳务情况、各医院、诊所支付给外聘人员收入情况按月提供给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税务部门纳入税收管理。按月提供医疗事故鉴定费等规费收入相关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相关税费征收工作。各区卫生局协同各社区完成此项内容,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药品行业税收征管,按月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按季度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二十一)市教育局。按季度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所属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基本信息,所属各类文化类培训机构信息,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人员任教、授课、外语培训等相关信息;按月通过书面形式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报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税务部门纳入税收管理,协助做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收工作;按月提供艺术类培训机构信息和规费收入相关的资料信息;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

(二十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季度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和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二十三)市工商局。按月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以及吊销信息;凭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注销审批手续,受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事项;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工商业户及时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加强工商税务网络的建设维护;引导租用个人商服用房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房屋租赁登记证》。

(二十四)市质监局。按月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情况。

(二十五)市残联。每半年提供一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资料;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提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表;对不符合条件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认定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六)市经合局。按月提供招商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缴纳税费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及依据,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按月提供招商引资企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信息资料。

(二十七)市房产局。支持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大厅加强税收征管,巩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成果;按季度报送房产交易(商品房、二手房)的成交件(套)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交易金额统计信息,以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楼盘)名称、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套数(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月提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度销售套数、销售面积、交易金额、房屋用途等信息;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纳税人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八)大庆银监分局。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开展网上报税和银行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号中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二十九)市司法局。将税收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教育内容统一实施,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按季度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在业信息。

(三十)市农委。按月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农副产品检疫登记等涉税信息。

(三十一)市环保局。按月提供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情况信息。

(三十二)市水务局。按季度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开工、竣工);协调市内供水单位按季度提供市区内工业用水信息。

(三十三)市城乡规划局。按年度提供年度内规划项目详细信息;按季度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境外规划设计公司在本市从事设计服务信息;按月提供规费收入相关的资料信息。

(三十四)市体育局。按季度提供体育彩票代销信息和境外来庆体育活动信息。

(三十五)市粮食局。按季度提供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三十六)大庆电业局。按月提供全市用电信息。

(三十七)市自来水公司。按月提供公司服务区域内工业用水信息。

(三十八)市燃气公司。按月提供全市使用燃气信息。

(三十九)市城管委。按季度提供绿化工程项目信息(开工、竣工)。

(四十)大庆海关。按季度报送进口货物总值、进口货物国别、进口商品类别、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等信息。

(四十一)市人民银行。按季度提供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情况统计、外债登记、税费入库等相关信息;协调上级部门按月查询纳税人账户信息。

(四十二)市农业开发办。按半年提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信息。

(四十三)市人防办。按月报送本期及上年同期人防收入明细表,要包含具体项目、坐落地、征收标准、应征面积等具体内容。

(四十四)大庆油田公司。所属负责医保业务的职能机构按月提供在相关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职工医保卡刷卡消费数据汇总信息。

(四十五)大庆石化公司。所属负责医保业务的职能机构按月提供在相关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职工医保卡刷卡消费数据汇总信息。

(四十六)大庆炼化公司。所属负责医保业务的职能机构按月提供在相关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职工医保卡刷卡消费数据汇总信息。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企业涉税征管信息的获取,特别是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征管信息,如油田企业的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规划计划信息、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及销售的详细信息、房产和土地使用的详细信息等,石化和炼化企业的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规划计划信息、房产和土地使用的详细信息、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等。同时,税务机关对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各成员单位的上述职能发生变化,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自动成为大庆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按本意见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综合治税工作任务。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并交换相关涉税信息。信息交换传递具体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综合治税工作及保密工作要求。

(二)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应当依照程序相互提供综合治税相关信息并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不准提供的,本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附依据,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并对综合治税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健全综合治税通报问责机制,强化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查督办,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对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不按本意见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市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中、省直单位,通报还将送达其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对于信息传递不顺畅、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单位,年终一律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缓税。要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发票管理规定导致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受委托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由所属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干扰税收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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