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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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
庆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省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部署,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按照《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黑公通〔2010〕47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借鉴“5•28”全省推进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绥化现场会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火灾防控水平
按照《标准》要求,各县(区)政府要落实资金,全面推进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1年3月底前,所有建制乡(镇)都要建立具有基本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兼)职人员的民办消防队(站),实现“一乡一车一队(站)”的基础目标;所有行政村都要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实现“一村一泵一队”的基准目标。2011年6月底前,所有自然屯都要配齐手抬机动泵,实现“一屯一泵一小队”的目标,全面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一步夯实农村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基础。
二、落实责任,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消防保障经费得到落实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成员及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消防工作小组,落实1名村民作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村庄的日常消防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公安牵头,综治、发改、民政、财政、建设、农业等多部门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同时,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确保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建设保持同步。各乡(镇)要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专职消防队年度业务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用于消防员工资、人员及车辆保险、消防器材装备投入、消防车油料及维护保养),专职队员工资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为专职队员办理“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解决专职队员的后顾之忧。
三、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县(区)政府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消防相关内容和消防措施纳入各项规划编制中,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予以批准;已经完成编制、修订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及时予以补充;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组织修订。2011年6月底前,各地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11年年底前,各乡(镇)要全部完成消防总体规划,审批率要达到100%。
各县(区)要逐年组织治理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屯),结合村(屯)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四、坚持多措并举,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2011年2月前,各县(区)要建立县(区)政府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屯),村(屯)干部包农户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农村消防工作层层控制、层层落实。各村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制度,全面落实消防管理责任,设立兼职防火巡视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联防体系,落实对农村老弱病残等弱势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全面推广农村“七(十)户联防”、“风险共担”的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组织,打牢消防工作基础。
五、突出宣传效果,全力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和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各县(区)建制镇、村(屯)的主要街道应设立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专栏,每个建制镇不应少于3处,村(屯)不应少于2处;农村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各乡(镇)、村(屯)应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立义务消防宣传队,根据实际条件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消防工作不断进步。
六、落实考评制度,注重提高工作质量
按照《标准》,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推行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化管理,结合消防工作督察和消防安全责任制验收工作,市政府对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经费不到位、未制定或有效实施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或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建设不达标的乡(镇)、村(屯),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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