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

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5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地区及周边有4个以上地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4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地区及毗邻2个以上地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区有2个以上相邻市(

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3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有4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

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地区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

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2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

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

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地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署负责协调

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建立、完

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

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4)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合作,

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

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

本行政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2.1.1地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地区应急指挥部由行署主管农业领导担任总指挥,地区农委主任、地区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行

署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地委宣

传部、行署农委、地区畜牧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科技局、行署公安局、行署监察局、行署

民政局、行署卫生局、行署交通局、行署商务局、地区工商局、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军分区、武

警支队、加格达奇火车站、加铁兽医段等部门和单位。

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地区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

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疫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

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

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

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地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

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行署发改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

品的应急生产。

行署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行署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

责情况。

行署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屠宰

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行署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行署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行署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行署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行署交通局、加格达奇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行署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打击违法

经营行为。

行署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

相关工作。

地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地区畜牧局。负责按照地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

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县(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

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地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和进行风险评估;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地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

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地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

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2.4.2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负责出入本行政区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

宣传教育等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把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贯

穿始终。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组织开

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分析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及风险承受力与控制力,评估风险等级,明确

对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监测机构要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

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地、县(区)、乡(镇)、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省

、地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

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

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c.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

e.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

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隔

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

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

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

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行署按照《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

急处理工作。超出行署处理能力的,向省请求支援。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行署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超出行署处

置能力的或者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地、县(区)人民政府

a.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

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

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县(区)涉及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

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根据需要临

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公安、铁路、交通、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

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

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

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地、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

出建议。

c.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

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a.外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

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本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运往区外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

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市;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县(区)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行署

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动物疫

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

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地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组织有

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

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

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

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

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

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

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

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

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

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地、县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

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

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

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地、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

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

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

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

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

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

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

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

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

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

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

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维护、保养和

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

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经费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

、疫情监测、应急队伍培训演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

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

、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

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动物

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

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

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

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

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行

署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

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

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行署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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