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署办公室文号:大署办〔2010〕62号
颁布日期:2010-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驻加各企事业单位: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计算机网络和微电子设备大量应用,由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大兴安岭地区属浅山丘陵地带,夏季局地热对流天气较多,雷电频发,每年平均雷电日数为38天,最多的年份超过50天,是雷电灾害较重的地区。为进一步降低雷电灾害给我区经济造成的损失,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防雷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项目类别划分。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由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设计图纸,方可交付施工。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安装,应由具备乙级以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地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地区防雷中心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防雷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未取得《大兴安岭地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五、投入使用后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并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测。

六、对于在建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按以上条款要求,根据各自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或重新办理。

七、以上手续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区气象局窗口办理。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防雷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当地防雷办公室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雷电灾情收集电话:0457–27316722731673

E-mail:[email protected]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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