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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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气象局)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GB/T18802-2006)和《建筑物雷击风险评估》(GB/T21714-2008)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伊春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防雷类别划分。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由伊春市气象局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设计图纸,方可交付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在其低压电力线路进入建筑物时,在总配电箱(柜)内加装波形为10/350μs或8/20μs、放电电流不小于80KA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防护;在非民用建筑各楼层配电箱和民用建筑各单元计量箱内应加装波形为8/20μs、放电电流不小于40KA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二级防护。设计图纸中的浪涌保护器,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认可的产品。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内部防雷装置安装,应由具备乙级以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防雷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未取得《伊春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七、投入使用后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并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测。
八、对于在建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按以上条款要求,根据各自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或重新办理。
九、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日印发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伊政办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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