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随迁公职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鄂人社发〔2010〕51号
颁布日期:2010-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随迁公职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51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民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随迁公职人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随迁公职人员安置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试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随迁公职人员的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安置办法:

一、公职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的安置原则是:在自愿随迁的基础上,保持原有身份不变和对口安置。库区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必须掌握随迁公职人员的身份等详细情况,主动与安置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沟通和联系,库区编制、财政部门要与安置地编制、财政部门通力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库区公职人员对口安置到位。

二、在职公职人员的随迁范围和对象

公职人员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是外迁移民的,由公职人员本人自愿选择或迁或留。如果公职人员本人要求随迁的,其工作关系所在地和安置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要相互衔接,由安置地负责给予妥善安排。

三、公职人员安置调动程序

(一)库区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将愿意随迁公职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送给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

(二)库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认定人员身份和有关情况,并与安置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编制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接收单位。落实接收单位以安置地为主。

(三)安置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公职人员的调动和入户事宜。

四、退休公职人员的随迁问题

如果库区有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可采取自愿的原则选择去留,如果不选择随迁,其工资和社保关系在当地按原发放渠道不变;如果选择随迁,其工资和社保关系既可留在当地,也可转移到安置地有关部门。

五、公职人员安置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充分体现移民工作“优越、优先、优厚”的原则精神,对随迁的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要结合库区所在单位的情况和安置地所在单位的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

六、公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随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迁移前已退休的,由迁入地按原养老金标准进行计发;迁移时的在职职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一同由迁出地转移到迁入地,并按其参保后历年档案工资的20%之和转移统筹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新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迁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迁入地办法进行计发。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迁入已开展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地方的,应按迁入地的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各自承担。

七、接收单位编制等问题

接收单位安置随迁公职人员时可不受现有编制的限制。安置后,其编制以安置随迁公职人员所在单位自然减员编制解决。接受单位安置随迁公职人员,不受学历、职称等地方政策限制。

八、公职人员安置的有关纪律规定

在随迁公职人员安置过程中,需要库区、安置地政府及各部门的齐心协力、大力配合,特别是库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对随迁公职人员的身份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认定,防止借移民政策弄虚作假,增加安置地的负担,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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