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全面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全省之力推动《规划纲要》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批准实施《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东湖示范区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加快推进《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活力,率先形成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上来,深刻认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纲要》,大力支持、全面推动《规划纲要》提出的规划部署、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武汉市要举全市之力推进《规划纲要》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研究落实《规划纲要》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东湖示范区建设。东湖示范区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的建设原则,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激励自主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力争到2015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数比2010年翻两番,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开放合作水平大幅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

二、不断推进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创新

(一)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落实比照中关村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科研项目经费分配管理改革等试点政策。加快推进部属高校下属企业、中央在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加大政府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力度。学习借鉴硅谷创新体制机制,凝练、提升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制定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鼓励创业创新政策举措。

(二)健全科技资源有效整合机制。加快建设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组建物联网工研院、智慧城市工研院等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开放、多元方式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入研究院转化科技成果。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新组建碳捕捉、光纤材料、多语信息处理等一批产业技术联盟,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协同开拓市场。

(三)建立健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加强东湖示范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科技成果信息的供需对接平台。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设立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跟进投资和引导银行信贷、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等方式,加强对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深度推进协同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动员和支持高校围绕东湖示范区产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联合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创新力量,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积极向国家申报建设一批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湖北“2011计划”,加快中国科学院湖北产业科学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建设发展,建设一批服务于东湖示范区建设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和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为东湖示范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三、着力推动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做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设立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集中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力争到2020年在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形成3-5个拥有全球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东湖示范区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借助国家现代服务业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

(二)做强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东湖示范区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一企一策”,重点支持东湖示范区领军企业快速发展。推进“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对示范区骨干企业和快速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重点服务,每年新培育一批“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加强东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三)做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载体。加快推进光谷生物城、武汉未来科技城、东湖综合保税区等专业园区建设。加快推动国家光电子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等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建设。探索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产业基地建设和服务新机制,建立部门协同服务机制,为园区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提供及时保障。

四、着力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建设

(一)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融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集合债券等创新型融资业务。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支持科技支行及担保机构在示范区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新业务。全面开展信用评级及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设立地方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光谷资本市场。积极培育和推动各类科技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推进“新三板”试点准备工作。扩大示范区创投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到示范区集聚和落户,推动股权机构投资向中小成长型企业倾斜。

五、着力加快高端创新人才引进和创业环境优化

(一)大力引进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继续加大实施“3551光谷人才计划”力度,在光电子信息、生物、清洁技术、现代装备制造、研发及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一批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杰出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培养引进一批熟悉国际市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加大高端人才创业资金补助、个人所得税奖励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

(二)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探索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投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各方面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一批与东湖示范区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设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孵化器建设,加强孵化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发展。

六、着力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一)推进科研活动国际化。鼓励东湖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与“硅谷”及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支持国家学术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研发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在东湖示范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推进企业发展国际化。支持东湖示范区有资质企业承接国际工程项目和服务外包项目,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销售、生产网络,增强专利技术储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国际技术竞争力和话语权。鼓励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帮助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实现技术和资本的成功整合,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着力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贯彻《规划纲要》的有利条件,逐步将东湖示范区探索形成的新型体制机制示范模式向省内高新区及各地推广。武汉市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东湖示范区与洪山区、江夏区进一步加强联动发展,建设大光谷板块。支持各地与东湖示范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东湖示范区与省内其它高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开展技术创新、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发挥东湖示范区在“中三角”区域自主创新龙头作用,建立健全东湖示范区与“中三角”区域主要城市间的创新发展合作机制,促进东湖示范区技术、产品、服务、品牌和模式输出。进一步探索推广东湖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等对全国辐射作用,支持推动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成果向全国转移和产业化。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为契机,学习借鉴东湖示范区先进经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集成资源,加大投入,大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尤其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统一协调和指挥《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武汉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纲要》,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东湖示范区上交省财政的新增税收全额返还政策延长执行至2014年,武汉市比照省级政策配套。继续执行东湖示范区土地出让收入省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武汉市要将省级返还资金全额落实到东湖示范区。东湖示范区从财政返还资金中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产业的创新发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省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的30%用于支持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与发展。完善政府投资机制,吸引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示范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应。

(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主动对接建设东湖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大力开展省部合作,为自主创新争取更多项目和资源,增强体制机制创新的主动性。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联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更多支持。

(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东湖示范区建设,大力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大对建设东湖示范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纳社会各界建议,集聚经验智慧,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开展。

(五)强化监督和考核。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出台《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将《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武汉市、省各有关部门,并建立定期督办检查工作机制,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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