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鄂政发〔2009〕62号
颁布日期:2009-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2月8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以下简称《批复》)。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继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被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的全国第二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湖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我省面临的又一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必将进一步鼓舞我省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湖北、率先实现中部崛起的信心,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批复》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批复》的重大意义

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湖北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进一步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激发我省乃至中部地区的自主创新潜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加速“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将专门就全省支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工作另行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批复》的精神实质,更加主动地推进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充分发挥湖北的科教资源优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努力开创湖北发展新局面,绝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对湖北的信任和期望。

二、武汉市要举全市之力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批复》就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支持政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武汉市要按照《批复》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动员全市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武汉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组织编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支持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向东湖高新区聚集,加快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为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支撑。要围绕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在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东湖高新区真正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创业环境一流的现代新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三、省直各部门要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省直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形成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进一步推进部省联动,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支持,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结合各自部门实际,研究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对东湖高新区给予重点倾斜,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

全省上下要通过认真学习贯彻《批复》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抢抓发展机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努力开创东湖高新区发展建设的新局面,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以优异的成绩感谢党中央、国务院对湖北的关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科技部、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09〕6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二、同意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确定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等。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政策。

三、支持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四、加强对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同意成立由科技部牵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共同开创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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