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6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源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现状优于Ⅲ类水质的入库河流,以现状水质类别为目标,不得降类),入库河流全部达到水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十堰市政府和地方集中饮用水取水单位应按权属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标语。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四、监督与管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南水北调、国土资源、卫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加说明
(一)本划定方案自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
(三)新建或改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划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重叠部分按高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附件: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湖北辖区):
附件1:
附件2: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