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宜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宜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政办函〔201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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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宜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4〕6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宜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宜昌政文〔2014〕3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宜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宜都市位于长江中上游地区,是宜昌市域副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要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把宜都市建设成为社会和谐、山水环城、田园入景、宜居宜旅的滨江山水园林城市。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宜都市域行政区范围,总面积1357平方公里。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做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发挥宜都作为宜昌市域副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市域城乡空间布局引导,按照“一主、双区、四轴”的城乡空间结构,优化市域居民点体系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节约集约、紧凑高效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的无序扩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减少的平衡与协调。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一轴、两心、三楔、四片”的城市空间格局,认真处理好中心城区片区之间的关系,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合理确定建设时序,科学引导城市新区健康、有序发展。到203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40平方公里左右。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完善中心城区地下管网和道路网络。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综合防灾工作,建立包括防洪排涝、抗旱、消防、抗震、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利用城市山水特色,彰显城市文化。
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大生态投入,加强城市“三区四线”规划管控,强化对长江、清江等生态敏感空间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宜居乡村建设。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宜都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要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切实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宜都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宜昌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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